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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137号)

编辑:刘彩萍 发布时间:2019-01-05 点击:

关于印发《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科字〔2018137

各市科技局,各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81217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以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海外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以下统称“院士”)为代表的高层次人才在助力我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建设创新型省份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院士工作站发展实际和建设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院士工作站是由院士及其带领的科研团队与省内企事业单位共同组建的创新平台,通过柔性引进院士团队,开展联合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和平台团队建设水平,实现合作双方共同发展。

第三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院士工作站组建实行备案制。备案主体为承建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

第四条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院士工作站的备案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院士工作站备案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固定的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

(二)承建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创新能力建设、合作项目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团队培养等方面合作目标,双方权利和义务清晰,并有详细的合作计划;

(三)承建单位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支持条件,根据需要配备科研团队或管理服务人员,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做好服务,保障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院士工作站正常运行;

(四)院士及其团队应保证合理的在站工作时间,以确保合作目标顺利实现。

第六条院士工作站备案程序:

(一)承建单位通过省科技厅“科技云”平台内的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系统提出备案申请;

(二)各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省科技厅对受理的院士工作站备案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可以电话或函询有关院士。复审意见自初审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承建单位。省科技厅每月5日前对上月审核的符合备案条件的院士工作站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院士工作站正式备案为“山东省院士工作站”。

(四)通过备案的承建单位可按规定样式自行制作加挂“山东省院士工作站”标牌。

第三章 管理服务及评价

第七条通过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对备案满三年的院士工作站组织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优秀的给予后补助奖励,评价不达标的取消资格,做摘牌处理;对蓄意弄虚作假、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记入统一的科研诚信体系。

第八条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应对院士工作站建设给予必要支持,协助解决院士工作站科研条件改善、项目研发投入、考察咨询论证、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问题。鼓励有条件的院士工作站实行法人负责制,逐步发展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支持其牵头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鼓励院士工作站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研发服务,统一纳入省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体系,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其服务活动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十条院士工作站因承建单位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应由承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省科技厅审核后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合作协议期满的院士工作站应由承建单位于协议期满前三个月提交续签的协议文本,经审核后院士工作站继续保留;未提交续签协议的,于协议期满之日起院士工作站自动撤销。因故变更合作院士的,由承建单位重新提出申请,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组织备案。

第十二条院士工作站合作院士因年龄原因退休,院士工作站继续保留;因不可抗力,合作院士不能完成合作期限的,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院士工作站保留一年,期间承建单位和院士团队继续完成后续研究工作,一年后院士工作站自动撤销;合作院士因故放弃院士称号、被撤销院士称号的,院士工作站自动撤销。省科技厅每年对撤销院士工作站进行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12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216日。原《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暂行办法》(鲁科字[2016]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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